1.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。
2.截至报考当年9月30日(含)往前连续推算,报考人员至少具有我市3年户籍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3年学籍。
3.报考人员具有我市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(1)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,其父或母为区县级(含)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、区县级(含)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、部队复员军人、部队转业军人;
(2)因家庭变故、其父或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;
(3)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,在国外就读达到高级中等教有同等学力,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;
(4)报考人员为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。
4.报考人员以“非重庆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”(以下简称“务工随迁子女”)身份报考普通类时,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有效期内的《居住证》、考生须具有3年在渝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实际就读,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和居住证明(包括连续3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)。